2002年4月16日召开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本公司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上海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新纺织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2855.844万股股权的托管人,详见本公司200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1-021号公告,以下简称“国际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并委托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详见本公司2002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2-010、2002-011号公告,200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信资评报字〈2002〉098号本公司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与国际集团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02年4月16日召开的本公司三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2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2-012号公告)。
    2002年召开的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2-015号公告)。
    本公司和国际集团均未实际履行该《资产转让协议》。
    2004年2月初,本公司作为第三人,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号应诉通知书,原告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持有本公司1427.922万股法人股的股东,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54%)起诉国际集团、谈逸(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本公司(第三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要求国际集团向本公司履行《资产转让协议》,支付合同对价款项26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因不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5.5185万元人民币(从2002年7月12日起至2004年1月11日止,共549天,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2.1);谈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国际集团和谈逸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详见本公司2004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4-003号公告)。
    2004年6月中旬,本公司接到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仲案字第0291号仲裁通知书,国际集团就与本公司发生的资产转让纠纷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定解除其与本公司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的仲裁费(详见本公司200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4-013号公告)。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