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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7 证券简称:*ST联华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4-03-10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联华ST联华B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410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21-64450871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04年3月9日

    特别提示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以下简称“准则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中国银行、出让人:指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东方公司、受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ST联华、上市公司: 指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 指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410 号

    3、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000001003246( 2-1 )

    4、企业类型:经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9年10月15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5、主要经营范围:

    (1)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人民币及外汇不良资产;

    (2)人民币及外汇债务追偿、人民币及外汇资产置换、租赁、转让及销售;

    (3)人民币及外汇债务重组、企业重组;

    (4)人民币及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5)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直接投资;

    (7)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8)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6、经营期限:长期

    7、前五名股东名称:国有全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8、邮编: 100818

    9、电话: 010-66016688

    10、传真:010-66084289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情况

    职务:总裁

    姓名:柏士珍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2430326238

    长期居住地:中国

    在其它公司任职:无

    以上人员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企业全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00504     26.79%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600259     16.87%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00681     13.78%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000662         7%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600107      6.5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600561      8.92%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600819      6.15%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00848      8.4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本次转让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未持有ST联华的股份。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未持有ST联华的股份。

    (二) 本次变动情况:

    变动性质:股权划转

    变动股数:951.9480 万股

    变动比例:5.69 %

    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后股份性质为发起人国家股

    (三)本次变动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ST联华的股份的基本情况:

    股份名称:ST联华

    持股数量:951.9480 万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5.69 %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背景

    根据财政部财债字[2000]102号文等文件的规定,经过中国银行和东方公司共同努力,达成认识一致,这次股份转让采取划转方式。

    (二)协议当事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三) 转让股份的数量:951.9480 万股

    (四) 转让股份的比例:5.69 %

    (五) 股份性质:本次转让的951.9480 万股为国有法人股

    (六) 协议签订时间:2004 年3月8日

    (七)生效时间: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审批机关批准协议项下的股权划转之日生效。

    (八) 其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财债字[2000]102号文《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现有国家银行的资本中划转解决。根据上述规定,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划转协议约定,此协议项下的股权划转系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偿划转注册资本为目的,因此,在待划转股权于登记机构处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该等待划转股权将按照共计美元96万元和人民币490.26万元(共折合人民币1285.13万元)的金额计入受让方的账面并构成受让方人民币100亿元注册资本中金额相对应的部分,而受让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划转方支付任何股权划转价款。

    (九)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得到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并需到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人需披露的其它情况

    (一)本次转让完成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为ST联华的第五大股东。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ST联华的负债,不存在ST联华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ST联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ST联华股票的权利限制情况转让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未持有ST联华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七、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联华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联华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八、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

    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双方于2004年3月8日签订的《股权划转协议》。

    3、国家财政部财债字[2000]102号文《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银全( 2002) 62 号《关于中国银行投资资产和自办公司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再次通知》。

    九、本公司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柏士珍

    2004年3月9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联华A、B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19 楼

    联系电话:021-50372029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04 年3 月9 日

    特别提示

    (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以下简称“准则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ST 联华的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ST 联华2,790,000 法人股。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东方公司、受让人: 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出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ST 联华、上市公司: 指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 指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权划转、本次转让: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股份转让本应由ST 联华的发起人国有股股东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但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承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于1996 年1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沪银银管(1996)5172 号文批复,该公司被撤消。该公司撤消后, 其在ST 联华的股份则根据中国银行中银发(1996) 22号文规定, 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承接持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它情况:

    1、名称: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2、注册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 号

    3、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100001005578-8000

    4、企业类型:分行

    5、主要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等。

    6、经营期限:长期

    7、前五名股东名称:由中国银行全资持有

    8、邮编: 200120

    9、电话: 021-50372029

    10、传真:021-50372033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情况

    姓名、国籍、身份证号:黄志伟、中国、320504490916203

    职务:行长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ST 联华的基本情况:

    股份名称:ST 联华

    持股数量:1,230.948 万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7.36%

    所持股份性质:国有法人股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关联方未持有ST 联华的股份。

    (二) 本次变动情况:

    变动性质:股权划转

    变动股数:951.948 万股

    变动比例:5.69%

    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后股份性质不变

    (三)本次变动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ST 联华的基本情况:

    股份名称:ST 联华

    持股数量: 279 万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1.67%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背景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等业务,为此中国银行必须退出投资领域。又据财政部财金(2000)102 号文《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现有国家银行的资本中划转解决。根据上述规定,经过中国银行和东方公司共同努力,达成认识一致,这次股份转让原则上采取划转形式。

    (二) 协议当事人: 东方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 转让股份的数量:951.948 万股

    (四) 转让股份的比例:5.69%

    (五) 股份性质:本次转让的951.948 万股为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六) 协议签订时间:2004 年3 月8 日

    (七)生效时间: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八) 其它条款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划转系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偿划转注册资本为目的, 因此, 在待划转股权于登记机构处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 该等待划转股权将按照共计美圆96 万元和人民币490.26 万元(共折合人民币1285.13 万元)的金额记入受让方的账面并构成受让方人民币100 亿元注册资本中金额相对应的部分, 而受让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划转方支付任何股权划转价款。

    (九)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得到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出让人需披露的其它情况

    (一)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为ST 联华的第三大股东。

    (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银行不存在未清偿其对ST 联华的负债,不存在ST 联华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ST 联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ST 联华股票的权利限制情况转让前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持有ST 联华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230.948 万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七、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 联华挂牌交易股份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行长、副行长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 联华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八、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营业执照

    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双方于2004 年3 月8 日签订的《股权划转协议》。

    3、中国人民银行沪银银管(1996)5172 号《关于同意撤销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的批复》。

    4、中国银行中银发(1996)22 号《关于撤并省市信托公司的通知》。

    5、国家财政部财金(2000)102 号《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中规定>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银全(2002)62 号《关于中国银行投资资产和自办公司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再次通知》。

    九、本分行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签章):黄志伟

    2004 年3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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