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事由如下: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因本公司未能清偿5笔于2003年4月22日到期的人民币贷款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归还合计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90%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纤”)对本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本公司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04]002号公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7、328、329、330、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与被告新化纤签订的编号为沪交银2002嘉保字08270401、08300403、12240401、02280402、03210401号借款保证合同无效;
    2、被告本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归还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3、被告本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支付自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 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法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
    4、被告新化纤应就本公司上述第二、第三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新化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8140元,共计人民币363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