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7、328、329、330、331号应诉通知书,事由如下:
    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求本公司清偿5笔于2003年4月22日到期的人民币贷款,合计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人民币1108064.00元(暂计至2003月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至贷款清偿日);第二被告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90%&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纤”)对本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和新化纤承担诉讼和保全费。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