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接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和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通知,财政部已于2003年7月30日、2003年11月29日对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作了批复。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已于2002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联华合纤法人股的批复》(财金函〖2003〗72号)、《财政部关于中信兴业公司转让上海联华合纤法人股后股权性质的批复》(财金函〖2003〗119号)的精神,同意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价格1.80元人民币向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14279220股,转让总价款25702596元人民币。股权转让完成后,其股权性质被财政部确认为社会法人股。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167194800股,其中,北京创业园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42792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54%。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