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3月8日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2001)426 号文《关于 对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浦东新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 题的批复》。根据该批复,本公司自2001年9月1日起,享受浦东新区内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本公司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税务局沪财企二(1992)137 号文《关于对食品一店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批复》,自1992年6月1日起一直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