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对于本公司1996年年度摘要事后审核的通知, 现就财务报告章节中的财务报表附注说明作如下补充:
    12、重要事项的揭示
    (1)1995年3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介绍,将企业自有资金人 民币50万元,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办理手续, 出借给江苏省常熟市无氧铜材二厂,借款期限为6个月。 委托贷款协议载明“全权 委托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办理该笔委托贷款的审核、监督使用及本息回收等 管理事宜”。该项“委托贷款”截至1996年度,借款人仍未归还本息计人民币 59 .45万元。目前仍在交涉之中。
    (2)1995年3月,由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经手将公司自有资金人民币200 万 元,通过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贷款”给上海鸿明交通工贸服务部。委托贷 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向受委托人归还本金和利息计107余万元, 尚余本息计112.8万元截至1996年底还未归还。目前此笔贷款仍在追索之中。
    
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