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12日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具体会场另定)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提案:详见会议议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1:00时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2005年年会),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具体会场另定)。有关本次会议的具体事宜如下:
    二、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
    3、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0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06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增补黄林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 凡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5、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受个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股东的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委托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06年3月29日上午9:30至下午4:00
    5、登记地点:南京东路720号,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三楼(商场内楼梯可直达)
    6、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五、联系办法:
    1、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58352625、(021)50812727*8624、8607
    3、传真:021 - 58352620
    4、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六、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上海市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任何参会礼品,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预期半天。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
    股东帐户: 住址:
    持有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
    代理人: 身份证:
    住址:
    兹委托上述代理人代为出席于2006年4月12日召开的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2005年年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
    3、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公司200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06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续聘上海立信长江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并授权
    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增补黄林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如未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注:请在[ ]内打?选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06年3月10日
    附注:1、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指示,请在上列表格中"同意"、"反对"、"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选择,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2、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该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