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 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0.20 元,扣税后0.16 元。
    ● 股权登记日:2005 年4 月25 日
    ●除权(除息)日:2005 年4 月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 年4 月29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5 年4 月1 日,公司召开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04 年年会)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分配方案
    以2004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304,632,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 元。其中,向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向流通股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 元,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三、股权登记日:2005 年4 月25 日
    除权(除息)日:2005 年4 月26 日
    红利发放日:2005 年4 月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 年4 月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同时对代发的个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金额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扣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为0.16 元。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现金红利亦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每股现金红利为0.20 元。
    3、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本公司不负责所得税代扣。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 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该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79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352625
    传真:021-58352620
    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