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丰华)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ST丰华控股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简称红狮涂料公司)与北京嘉桓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桓基业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红狮涂料公司所属的制漆厂厂区(帐面值为8732万元人民币)以983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嘉桓基业公司。另于2002年9月9日与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原帐面值为2.6亿元人民币的土地以2.98亿元实施转让。*ST丰华对上述事项直至2003年4月4日方予公告。
    另外,*ST丰华及部分董事曾因红狮涂料公司重大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于2002年7月10日遭我所公开谴责。*ST丰华全体董事对红狮涂料公司屡次管理失控,并对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ST丰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违反《上市规则》第2.2.2条规定未勤勉尽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ST丰华及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