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汉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沪二中执字第52号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29号等法律文件,主要内容为: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一案,于2002年8月26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25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于2002年5月14日,因诉讼保全而冻结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120758股(冻结期限自2002年5月15日至2003年5月14日)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3620758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本公司强调,公司控股股东应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信息的传递与披露义务,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