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日前公司及6名董事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因环保贷款未按期偿付,被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起诉。2001年9月1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8660万元。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公司于2002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况公告》。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延期披露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4.1条、第4.2条和第7.4.2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情况已引起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全体成员已表示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今后要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目前,公司正在组织认真的自查,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公司的各子公司,特别是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等单位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及时披露。
    公司承诺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承诺严格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就此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