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涉及金额770万元(详见公司2005年9月1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2005年12月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费9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