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该院于2006 年1 月13 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公告送达,异议期内相关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该裁定现已生效。目前,法院已经启动对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和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1775602 股的拍卖程序。
    法院公告送达的内容如下:
    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院在受托执行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06 年1 月10 日作出(2005)济中法执字第37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拍卖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二、拍卖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775602 股。对以上财产价值我院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80 万元和人民币6100.92 万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司法鉴定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评估报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 日内向我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债务,我院将对上述财产权予以拍卖。
    根据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公告,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06 年4 月6 日上午拍卖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31775602 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3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