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5年7月就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一中院以(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90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已经在2005年报其它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于2005年7月针对2,036万元的诉讼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上海市二中院终止执行并解除对公司财产的全部查封和冻结"。),现经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