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1144号通知,内容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执指字第三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案号(2005)沪二中执字第1144号。"
    该案的案由及其对公司财产的查封情况,详见公司2005年6月24日、7月26日、8月12日等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以及定期报告。因公司的1.12亿元银行借款、冠生园担保、汉骐集团反担保所形成的连环诉讼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审理和执行,目前公司由此产生的主债务人1.12亿元偿债责任,已经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胜诉的对汉骐集团1.2亿元债权,进行了冲抵(对此公司已于本年中报期间冲转了已提坏帐损失,并由此导致公司中期利润大幅上升)。上述司法执行的结果使公司基于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及主债务人身份已经全部消失。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上述立案通知,该案如获执行,将在上述连环诉讼案之外对公司产生新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重复偿债。公司将进一步与有关方面协调以求妥善解决此案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