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原告)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涉及金额770万元(详见公司2005年9月1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给付上述金额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