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原告)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涉及金额770万元,将于2005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本公司(第二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的兼并合同纠纷案,因北京红狮申请撤诉已结案(详见公司2004年2月17日、7月14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原告以曾与公司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77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