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欠款8216.92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获法院一审判决胜诉,现公告如下: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汉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于1999年以合作开发北京宋家庄小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3000万元,被告的另一关联企业北京汉骐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以出让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名义向公司借款5216.92万元,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予兑现。公司依法起诉上述二被告归还欠款8216.92万元(详见公司2004年12月22日、2005年4月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判决如下:
    1、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
    2、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公司人民币5216.92元;
    3、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