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5号),就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集团”)控制期间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现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立案查明,公司在上述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2000年至2002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与汉骐集团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
    2、 2001年至2002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信息(关于2001年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诉北京红狮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关于北京红狮与北京嘉恒基业房产开发公司和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信息);
    3、2004年,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决定对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王延涛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宋波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韩铭、王道庚、李云龙、秦永泉、王志、俞夏林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董事夏润芳、肖金泉、彭龙、张明忠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上述未按规定披露的信息已先后在2003年报、2002年6月18日、2003年4月4日、200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2004年6月份以来,公司董事会针对原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近年来公司一系列重大事项包括200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奠定了基础。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