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返回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详见公司2005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由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经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2005)沪一中执字第352号、353号委托执行函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委托被告注册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