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初,以暂借款名义向公司分别调动资金并通过银行划转了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2003年4月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返回该笔钱款,但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分别判令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立案受理本案(详见公司2004年7月24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被告在法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终审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详见公司2005年2月2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号、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本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