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担保500万元借款,因被担保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引起司法诉讼,公司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2004年2月27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及近年的年度、半年度报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冻结了公司持有的上海金陵等社会法人股3263169股,经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6859762.07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应自付的借款本金及部分逾期利息。现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判决终结执行。
    公司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向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等进行追索。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