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获法院受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216.9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定于2005年1月11日开庭审理。
    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汉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以合作开发北京宋家庄小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3000万元,被告的另一关联企业北京汉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以出让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名义向公司借款5216.92万元,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予兑现。鉴于被告的上述二个关联企业已注销,公司依法向法院诉请追究被告的连带责任。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