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号、27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2004年7月24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万元和6000万元或等值财产。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