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号、27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在公告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付款履行地是明确的。故选择付款地这一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悖。法院依法驳回了汉骐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归还欠款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