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295号文批准,我公司以协议方式将所 持有的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6885.7704万股(占总股本53.23%)全 部转让给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2.60元。转让后,我公司不再持 有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
    我公司在报送材料时及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董事、监事、 总 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制)或法人代表(非公司制企业)未持有和未买卖过上海丰 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本次出让的股份无质押和法律争议事项, 也未签署过含禁止或限制出让的股份 转移条款。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一、关于送审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事宜的报告(上海市国 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1997〕274号)。
    二、关于转让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295号)。
    三、关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 意见(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50号)。
    四、关于同意豁免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丰华圆珠”股票义务的 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1997〕57号)。
    五、关于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