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合称"定期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6.1、4.1、4.4条的有关规定。
    董事彭龙、宋波、张晓宾、于清才、高杰、黄海荣、许铁良、俞夏林、肖金泉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王结根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2.1、12.2、12.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董事彭龙、宋波、张晓宾、于清才、高杰、黄海荣、许铁良、俞夏林、肖金泉和董事会秘书王结根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