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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ST丰华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董事孙莲英等关于“丰华股份关于法院驳回孙莲英等民事诉讼的公告”的声明
2003-12-25 打印

    我们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董事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委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宋迎跃律师,针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丰华公司”)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发表的关于法院驳回孙莲英等民事诉讼的公告(以下称“12.23公告”),特发表如下声明:

    “12.23公告”是一个断章取义并具有严重误导的公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丰台法院”)的完整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和第47条以及红狮公司章程的规定,红狮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五人,有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红狮公司董事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以股东会在其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其职务为由,作为原告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代表公司的利益,因此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的起诉应当以红狮公司作为被告”。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所以“驳回原告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的起诉”。从上述《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合议庭认定了以下五个要点:(1)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和选举的董事合法有效;(2)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3)董事以股东会在其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其职务为由,作为原告可以提起诉讼;(4)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代表公司的利益,董事的起诉应当诉公司而不应当诉股东;(5)鉴于被告主体有误,驳回原告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的起诉。

    由此可见,除被告主体有误以外,法院充分肯定了原告董事身份的合法性;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作为诉讼主体的合法有效性。

    丰华公司在其“12.23公告”中称:“现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代表公司的利益...”。事实上,《裁定书》上所讲的“由于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代表公司的利益”与丰华公司所讲的完全是两码事。法院讲的是泛指的,其本意是用来解释为什么原告应当起诉公司而不应当起诉股东;而“12.23公告”则把法院泛指的内容断章取义为特指的,试图使“5.22决议”合法化,以此来误导公众。

    需要说明的是,丰台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只是一个裁定,而不是最终判决。由于只是裁定而不是判决,这说明法院尚未进入“5.22决议”的实体审理阶段。目前,原告已经对裁定书提起上诉,同时还保留着对公司提起新的诉讼的权利。

    最后提醒投资者注意,ST丰华2003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告》声称:近期媒体有北京汉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汉骐投资”)和汉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2月被注销的报导。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查询并于12月19日得到回复:上述二公司确已在北京市工商局注销”。根据宋迎跃律师的工商调查,汉骐投资的确已于2002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销。试问:顶着不复存在的股东主体的名义召开通过的“2003年5月22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会合法有效吗?

    特此声明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董事

    孙莲英

    王淑珍

    黄玉林

    陶茂康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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