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免去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状告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罢免上述董事职务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5月22日临时股东会无效,并支付名誉损害赔偿费等(详见公司2003年7月3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代表公司的利益,孙莲英等起诉以本公司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孙莲英、王淑珍、黄玉林、陶茂康的起诉。
    本公司持有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80%股权,由于已被免职的孙莲英长期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处于失控状态。公司将依法履行对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