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包括唐山海港兴嘉物贸有限公司、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作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3.02%股份,为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全体股东利益,共同提出以下八项议案,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将在2003年12月2日召开)予以审议表决,对其中前三个议案,要求关联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议案一:要求公司立即起诉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控股子公司,追回其长期拖欠公司的198,615,088.22元欠款,并追究其计提坏账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
    议案二:要求公司立即起诉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追回因公司替代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向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偿还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重组前借款87,484,172.22元所造成的损失。
    议案三:要求公司立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代替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反担保债务而将公司所持70%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权交由法院处理的申请。
    议案四:要求公司严肃查处未经法定决策程序、擅自处置公司所持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权、严重越权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求罢免具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长宋波,开除总经理于清才和常务副总经理黄海荣。
    议案五:要求罢免未能履行公司董事义务的董事韩铭、李云龙、王志、彭龙、王道庚、张明忠,罢免未能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的独立董事肖金泉、俞夏林。
    议案六:罢免未能履行公司监事长义务的监事长管仲棋,罢免未能履行公司监事义务的监事于世君、何国庆。
    议案七:要求公司立即起诉公司董事长宋波、董事韩铭、李云龙、王志、彭龙、王道庚、张明忠,追究其以公司资产代替控股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反担保债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议案八:要求公司立即起诉公司独立董事肖金泉、俞夏林,追究其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工作职责而给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股东:唐山海港兴嘉物贸有限公司
    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