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的通知,三九企业集团于当日下午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诉河南伊利杜康酒厂、三九企业集团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根据(2002)第1-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续冻三九企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270万股股票(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8.4%)。
    经与三九企业集团联系,此次借款纠纷主要是三九企业集团为河南伊利杜康酒厂担保引起,河南高院已于2002年1月9日冻结了该部分股票(本公司已于2002年1月17日进行了公告),现因借款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故河南高院申请续冻该部分股票,冻结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3月21日。
    三九企业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票339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5%),其余126万股也于2002年4月被冻结(详见2002年4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
    特此公告。
    
上海三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