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8月24日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转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事进行过公开披露。近日,本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转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偿付贷款使用费人民币1217777.78元及自2001年9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期费(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付);三、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9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公司在2002年8月24日的公告中已对此诉讼事项做了详细的披露。根据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公司将考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向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做进一步的追诉。
    特此公告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