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8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该事项已登载在8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判决我公司支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及逾期息,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事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公司近日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该裁定书的附件显示我公司在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所占的股权及相关投资权益已被查封。
    特此公告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