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6月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上函[2002]396 号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敦促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提交下属材 料和说明:“1.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拟置入公司的松江土地及厂房的使用权及所 有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明;2.拟置入你公司的存货3500 .75,'万元,而根据该公司2001年度审计报告,2001年末该公司的存货余额仅为2054 .69万元,请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对差额部分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包括但不 限于进货的增值税发票。”公司于2002年6月10 日当时就以上内容致函上海同步电 子有限公司,要求其对以上内容作书面答复及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 上海同步电子 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复函我司称:“贵公司6月10日公函收悉, 因公司法人在 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暂失去自由。 本公司拟置入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资产均是由其一人主管掌握,公司其他人在接手过程中碰到了一定困难,但目 前仍在积极努力办理过程中。”公司收到此函后, 认为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没有 正面回答396号监管函所要求内容,并于2002年6月24 日再次致函上海同步电子有限 公司要求予以书面答复,截止2002年6月27日,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仍未书面就396 号工作监管函作出答复,为此,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