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本公司目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162 号《民 事判决书》, 判决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偿还借款本 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本公司为其担保而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认为该 笔担保在99年财政部(99)394、395号核准的向轻工控股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转让资产与负债中包括了该笔为永久担保1000万元贷款的或有负债的转让, 并 在99年8 月得到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表示承担该项担保的经济责任的书 面承诺, 公司将继续与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 涉。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