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公告如下:
    二○○一年三月六日下午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签发的民事 裁定书,因有850万元的诉讼执行案需查封本公司的部分办公场所, 公司尊重法院 的司法执行。目前,公司的部分办公场地包括财务室及董秘室在内已被法院查封,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受到影响。
    经核实,浦东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中所涉的民事诉讼事项全部都是公司在与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下称“上海轻工”)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英雄股份”)的资产重组中协议转让给英雄股份的应付款项。
    公司在99年4月与上海轻工、 英雄股份签署了《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 产和业务的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经评估,我公司向上海轻工出售的资产总额 为129983852.64元,负债总额为35720585.29元,净资产总额为94263267.35元,同 时,向英雄股份出售本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8627751.42元,负债总额为108443162 .29元,净资产总额为50184589.13元。该部份的经营性资产与负债的转让分别得到 了财政部财评字(99)394、395号文的确认,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予实 施。(该公告已刊登在99年4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与《香港商报》)。
    公司在99年10月又与上海轻工和英雄股份签署了《关于继续转让上海永生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业务的协议书》向英雄股份出售的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 总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为5000万元,该部分资产的评估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沪 评审(99)580号文确认,也已予实施。(该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99年10月 16 日《上海证券报》与《香港商报》上)。
    公司认为目前产生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也是资产 重组中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所致。解决此类问题不是公司单方面能处置好的,公司 一方面会尊重法院的执法,另一方面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与上海轻工与 英雄股份联系,共同来妥善解决好这类资产重组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使上市公司的 资产重组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进行。
    现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董秘联系电话:64399900-816
    
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