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称: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解除开发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关于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开发公司股权转让款250万元;
    3、案件受理费24,372元,开发公司承担1862元,本公司负担22,510元。
    本公司与开发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签署了《关于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开发公司。2003年9月,开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250万元,该项股权至今未过户至开发公司名下,2006年5月,开发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已于2006年10月26日公布,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