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刊登了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本公司现将英雄公告中第4条的事实及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1999年4月26日鉴定的重组协议中的遗留问题予以披露:
    1、轻工未遵照资产重组协议中5.01条款:在1999年内将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借给公司的900万元以及利息的债务进行转移或清偿,三年中,公司、债权人及轻工三方多次协商,但轻工至今仍未同意签署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2、200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内容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诉公司应对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万元专项基金贷款逾期承担连带责任,而据资产重组协议的约定,在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除留在公司的债务以外的一切债务均由轻工、英雄承担,而此项担保发生在98年9月3日,为此,公司多次致函轻工,要求其对该项担保负责,轻工至今未采取任何行政手段要求其下属企业的负责人(该项担保发生时的公司负责人)对该项担保做出书面解释,致使公司一审败诉(详见2002年8月24日、12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的公告)。
    3、根据资产重组协议轻工和英雄为公司子公司上海永生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93年已发生至97年已达400万美金应收款中(以93-97年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约193万美金作了经济担保,四年中,公司多次致函和与轻工、英雄当面要求按协议确定的方式确认损失未果,而该项应收帐款的债务人美国麦克林公司(美国麦克林公司目前状况请参见自仪股份2001年11月30日、2002年3月12日及2002年12月17日的诉讼公告)已人去楼空,董事长申请个人破产,同时在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时,该子公司已处于全面停产歇业状态。现轻工和英雄以公司未走司法程序追诉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为借口,迟迟不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赔偿公司的损失。
    4、根据《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轻工、英雄还未承担资产重组协议中所约定上述义务、本公司尚不同意将武进路456号房产过户给轻工、英雄的情况下,轻工用“资产重组”时未移交的公司已作废的(上海永生金笔厂)公章,将公司名下的武进路456号房产,通过非正常的手段将该项房地产过户至轻工名下,为此,公司近期已向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02)虹行字第53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公司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关于协议转让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后有关合作事宜的协议书
    2、关于转让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业务的协议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补充合同
    6、本公司2002年5月支付武进路456号房产的税单
    7、轻工用本公司作废公章致房产交易中心函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