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九十七条:
    原文内容:董事会按照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含百分之十 以下限额,在公司 经营范围内运用公司资产作出年度风险投资,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控制 投资风险;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现修改为: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含百 分之三十)限额,运用公司资产作出年度风险投资及对外互为担保的决定, 并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控制投资风险;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