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9年8月1日与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95. 57%的子公司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托管协议。该协议明 确了各方车辆托管收入和成本的结算事项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就该事项的信息披 露,本公司在2000年年度报告和2001年中期报告的表述存在不妥。现更正如下:
    2001年中期报告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为: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企业为使营运车辆有更高的获利 能力于1999年8日1日达成营运车辆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代收公司营业收 入和代管费用标准按实进行结算,2001年1-6 月与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扣除合同已约定的相关成本后的金额为4555万元。
    现更正为: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95.57 %的子公司上海虹口大 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本企业为使营运车辆有更高的获利能力于1999年8日1日达成 营运车辆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托管收入和成本按实进行结算,2001年1- 6 月与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扣除合同已约定的相关成本后的 金额为4555万元。
    公司2000年度报告中对相关内容的表述为: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企业为使营运车辆有更高的获利 能力而达成协议,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从1999年8 月1日起委托本企业经营管理。 双方根据协议规定的代收营业收入和代管费用标准 按实进行结算,2000 年与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结算的托管 毛利为9,414.41万元。
    现更正为: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95.57 %的子公司上海虹口大 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本企业为使营运车辆有更高的获利能力于1999年8日1日达成 营运车辆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托管收入和成本按实进行结算,2000 年与 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扣除合同已约定的相关成本后的金额为 9414.41万元。
    本公司聘任的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上述更正内容予以 确认。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不妥之处,敬请投资者予以谅解。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