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阚治东作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的精 神,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当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种情形;
    3.本人简历和兼职情况分别在1997年5月31日和2000年4月8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作公开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本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保证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5.依据公司赋予本人的特别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发 表独立意见,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 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是真实、正确的,不存在虚假陈述。本人如违反上 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本人授权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人提供的声明和承诺书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声明及承诺人:阚治东    声明及承诺地点:中国深圳
    声明及承诺时间:20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