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0年11月24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和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汽公司)及沈阳新金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杯)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书》,此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已于2000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2003年1月8日本公司接到一汽集团和沈汽公司及新金杯的通知,一汽集团和沈汽公司及新金杯已获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650号《财政部关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已于2003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2003年6月15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3〗17号《关于同意豁免沈阳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沈阳新金杯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杯汽车”股票义务的批复》,现对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豁免沈汽公司、新金杯由于本次受让合并持有金杯汽车40.91%的股份而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沈汽公司、新金杯若增持金杯汽车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沈汽公司、新金杯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增持金杯汽车股票,视同沈汽公司、新金杯增持金杯汽车股票,对此沈汽公司、新金杯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的法律手续。本公司将会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