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本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供用气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2001)沪一中民初字第86号的判决,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为:
    1.撤消原审关于给付滞纳金的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滞纳金;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注:有关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所诉本公司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详 见二00一年四月六日和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的《上海证券报》。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