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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8 证券简称:S沪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7-04-0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3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的(2007)宁裁字第59-10号、60-10号、61-10号三份裁决书。上述仲裁由曹辉、黄心丹、张志刚等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和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核准通知书等依据,分别裁决如下:

    一、(2007)宁裁字第59-10号

    (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以其对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30321740元债权中25678260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310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因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二、(2007)宁裁字第60-10号

    (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以其对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433286369.72元债权中的407426080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11057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2007)宁裁字第61-10号

    (一)、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对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25678260元债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31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述三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事由:2007年3月28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与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和解协议(Ⅰ、Ⅱ、 Ⅲ)。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和解协议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述三份协议(Ⅰ、Ⅱ、 Ⅲ)是本公司及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对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而签订的,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公司(乙方)对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25,678,260.00元的债权,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407,426,080.00元的债权。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25,678,260.00元的债权。

    二、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的关联企业自行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作相对应的增加,则乙方应按照《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确定的作价方式将其换算成相应的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并返还甲方。同时,如甲方的关联企业由于不能自行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以偿还银行欠款。甲方同意,由此而发生的资产贬值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补足相应的损失差额。

    三、甲、乙方与有关债务人及关联企业之间由本协议引起的债权债务由各方另行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

    1、南京仲裁委员会(2007)宁裁字第59-10号、第60-10号、第61-10号三份裁决书;

    2、和解协议(Ⅰ、Ⅱ、 Ⅲ)三份;

    3、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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