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现将 公司涉讼事项披露如下:
    2001年2月6日,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我公司自1998年9月至11 月共拖欠煤气使用费 人民币760.8万没有给付。而本公司自1986年与原告建立供用煤气关系以来, 始终 按约履行用气方的交费义务,按时给付当期的煤气使用费,从未拖欠,这一事实有 原告开具的历年煤气费帐单(代收据)为证。鉴于上述理由本公司认为不可能承担 上述费用。
    2001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后法院调解仍在 进行之中。3月29日,本公司获知, 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要求增 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拖欠煤气使用费滞纳金600万元人民币及该案受理费。 4月4 日,应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1)沪一中民初字第86号〗冻结我公司在工商银行卢 湾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
    我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目前解除财产保全的手续正在 办理之中。本公司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我公司 正积极准备应诉。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