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创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签订的《上海易美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易美通信实业有限公司50.12%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天创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美通信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净利润占该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5%左右,达到了信息披露要求,但该公司对该项股权转让事项直至2004年12月15日才予以披露。
    另外,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与江苏天创通讯实业有限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50.12%的上海易美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但该公司对该事项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张杰直接决策,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长张杰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张杰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