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二零零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 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 律意见:
    一、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会议逐项审议了公 司增资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 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律师
    20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