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05年7月7日至7月13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8月11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5]197号),要求本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本公司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于2005年8月31日公告了《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现将上述报告中未完成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运作方面
    1、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由七-九名董事组成”,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应明确董事会人数的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已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并将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未制定经理工作细则,以明确经营层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与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不符。
    公司于2004年度进行基金投资,但此事项未经董事会批准,与公司章程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其中明确了经营层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等内容。
    为降低财务成本,公司2004年度利用暂时闲置的部分资金进行了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但总体额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投资管理办法》,对此类投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和债券、基金等低风险金融投资;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决定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和债券、基金等低风险金融投资,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
    二、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005年1月15日公司公告:经公司第五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所持上海国恒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33%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披露了双方关联方关系,而在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披露为将股权转让给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受让方主体出现不一致,公司未通过信息披露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整改措施: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即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具体操作,而土地储备的收益归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上海国恒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33%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未注意到实际受让方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司将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