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第四大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知,关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1%(1071.9792万股)的股份转让事宜于2005年7月2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后双方未办理最终的股份过户手续。
    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文件时效已过,若要继续上述股份的转让活动,则需要双方重新上报相关的申请材料。为了不影响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决定终止上述股份转让。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3日